2015年1月15日,公司下發了<<關于進一步做好員工自身安全管理的通知>>,就員工做好自身安全管理作出規定,明確員工和公司在自身安全管理中的責任。
具體包括13項規定:
1、凡與公司簽訂勞動、勞務合同及試用期的員工,都必須按照本通知執行。
2、所有員工不得飲酒、酗酒、醉酒上崗,違反本規定引起的自身安全事故、綜合病變以及產生的安全事故責任及經濟損失,該員工要承擔責任,公司同時對該員工予以違紀罰款及作自動辭職處理。
3、所有員工要做到上班早做準備,提前10-30分鐘到崗,在路途中慢行或慎重駕駛各類交通工具,嚴禁違反交通規則或超速行車上下班。違規引起安全事故并產生經濟損失和法律糾紛,由該員工自行承擔事故責任。
4、所有員工必須按崗位操作規程作業,熟悉工作環境,處處樹立安全的意識,防止安全事故發生。違規所造成的不良安全事故及損失,該員工要承擔責任。
5、新員工上崗前,須填寫<入職登記表>,交身份證復印件、照片等有效證件給公司負責人,未辦理以上規定手續不得上崗。
6、所有員工在工作中受傷,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公司主管,報告的事件必須及時、真實、準確;逾期報告或事實不真實、準確,得不到工傷認定,由員工本人承擔所有責任。
7、所有員工每年要自行到醫院做定期體檢,有疾病要及時治療;有傳染病、重病癥者,不得帶病上崗。違反本規定引發安全事故或疾病事故,由本人承擔所有事故責任。
8、所有員工在執勤中必須做到文明用語,文明服務,嚴禁與任何人發生糾紛或斗毆,違規造成經濟與法律糾紛及安全事故,由本人承擔所有責任。
9、所有員工在執勤中遇到違法分子偷盜、行兇,要備配防衛、警報器材,并組織其他人員協同進行抓捕。在不具備條件下,采取報警、驅趕的辦法,不能隨意與犯罪分子單行展開博斗或抓捕,未按本規定執行造成不良后果,按違規處理。
10、男員工年滿60周歲、女員工年滿50周歲或未達到該年齡提前退休的,要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。申請繼續在公司工作的,與公司簽訂勞務協議,
11、所有員工上崗必須自覺做好勞動保護,規范著裝、戴帽、穿鞋,備配防衛、警報器材。不按規定執行造成自身安全事故,由本人承擔相應責任。
12、所有員工不得在工作期間內擅自承擔本崗位職責范圍以外的事務,違反本規定所造成的自身傷害及經濟損失,由員工本人承擔所有責任。
13、各區域總監、項目經理、隊長除要嚴格按照員工自身安全管理規定執行外,還必須對所管轄項目的員工進行安全管理宣傳,把好員工入職安全管理關,做好日常安全隱患排查,督促員工按照崗位操作規程作業,自覺做好體檢。發現員工存在不安全行為和安全隱患,要及時制止。對飲酒上崗、帶病上崗、有犯罪前科的員工要及時予以清退。凡執行員工自身安全管理規定不力,給公司造成重大糾紛和經濟損失的,予以罰款、降職及撤職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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